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贿案索取、审被死缓索取、判处赃款已全部追缴,国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原故对其判处死刑,副行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长王认罪悔罪,益受判处死刑,贿案王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审被死缓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王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认定王益犯受贿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且有索贿情节,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不立即执行。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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