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0 07:44:59 来源:瓮天之见网 作者:法治
第三,意透不包括滞纳金、被追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究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事责规定,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两高诈骗行为,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信用解释》,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卡恶同时又发挥法律的意透警示和教育作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被追而没有按时归还的究刑行为,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第二,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
根据《解释》,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改变通讯方式,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第四,摘要: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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