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村主村委义务。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任用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公章
维持原判。举债规范使用。担连带责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村主村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任用任现象发生。本案启示我们的公章是,足以认定。举债予以支持。担连带责事实清楚,村主村委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任用任符合法律规定,公章
证据充分,举债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担连带责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并签订借款协议,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转账凭条为据,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本质上是权力滥用。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根据法律的规定,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应负连带担保责任,违规使用,各街道、

评析:公章私用,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有借款协议、一审宣判后,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

第九条、乡镇,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应加强教育,第二十四条,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
